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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我的梦严惩老赖,永州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永州智库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 作者 : admin | 分类 : 全部文章 | 浏览: 587次

严惩老赖,永州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永州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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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十个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
被告人袁文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8月3日,胡荣华因与被告人袁文海及其妻子詹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滩区法院2015年8月17日做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由袁文海、詹珊妹于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8日分五期向原告胡荣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7.935万元张政雄,2015年9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月利率2.3%)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
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袁文海没有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胡荣华申请冷水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文海与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解除劳动合同,以买断的方式得到了110571.93元的经济补偿金,袁文海于同日将该经济补偿金迅速转至以其哥哥袁和生名字开户而实际使用人为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没有将该补偿金用于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3月9日,冷水滩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2017年3月31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文海被抓获归案。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文海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奶奶强盗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判决:被告人袁文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顶级跑马牧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
被告人黄丽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席美容与黄丽燕、蒋柏尧、永州市泉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1442号判决剑伤歌词,判决被告黄丽燕、蒋柏尧、泉辉公司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美容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从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上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三被告已偿还的6万元利息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
陶继新与黄丽燕、蒋柏尧、泉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1441号判决,判决被告泉辉公司、黄丽燕、蒋柏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继新借款本金170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下欠的利息5.75389万元,共计175.75399万元。
两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冷水滩区法院强制执行,并向黄丽燕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黄丽燕等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经执行查实:1.黄丽燕系泉辉公司法定代表人;2.黄丽燕名下有一辆酷派270000小轿车,车牌为湘M03888;3. 2015年5、6月份,黄丽燕通过蒋柏尧侄子蒋文及女朋友王格平分别办理了账号为621700299010088366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16617512001049944的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归自己和蒋柏尧使用,其中王格平账号为6216617512001049944的中国银行卡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6月份止,进账总金额为190.1954万元鲁冰花简谱,出账总金额为187.8201万元;户名黄丽燕,账号为62283800004314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显示,该卡于2016年10月1日在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公司消费225元,分别于2017年1月31日、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5日在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分别消费3520元、5529元、726元、1281元,2017年7月17日在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分别消费649元、121元。
冷水滩区法院以黄丽燕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冷水滩区公安局侦查。2018年1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对黄丽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2018年1月24日采红菱原唱,被告人黄丽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冷水滩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丽燕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黄丽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
被告人杨群(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2010年7月22日,祁阳县法院对原告邓家文、廖新龙、刘伟诉被告唐泽华、杨群、薛会波、刘国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怀化市鹤城区威虎山旧房改建工程归被告唐泽华、杨群处分,由被告唐泽华和杨群共同偿付原告廖新龙、邓家文、刘伟三人合伙投资款共计153.04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群与唐泽华(另案处理,已判刑)履行了部分判决后,至今没有按时偿付到位。
2010年11月30日,祁阳县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杨群和唐泽华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威虎山上坡右边的已建成的第一栋部分套房和部分车库,其中包括已建成的第一栋购房者梁顺潮付2万定金的2单元3(E)的房子在查封之内。2011年1月28日,祁阳县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向被告人杨群及唐泽华进行了告知,当场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唐泽华和杨群在查封清单和执行和解笔录上都签了字,并告知二人收到查封的房子的尾款必须打到本院规定的标的款账户上,或偿付给原告邓家文等人。
2012年5、6月份,被告人杨群与同案人唐泽华向梁顺朝收取了梁顺朝付2万元定金欲购的2单元3(E)那套房子的欠款8万元,但收到这些钱后并没有汇入祁阳县法院标的款账户,而是归其二人自由支配蜜桃派官网。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杨群与同案人唐泽华将查封的4号车库租给他人开牌馆,收取租金据为己有。
2011年1月18日、2013年6月5日,祁阳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唐泽华和杨群两人分别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被告人杨群与同案人唐泽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5月23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鹤城区紫延宾馆附近马路边将被告人杨群抓获。

祁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群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杨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
被告人张双凤(女)拒不执行判决案
湖南省金雕烟花炮竹出口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窦四军诉张双凤、苏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祁阳县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祁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张双凤、苏九亮向湖南省金雕烟花炮竹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双凤、苏九亮未履行。
2016年1月6日,祁阳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双凤、苏九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告人张双凤收到法院文书后既不执行判决也未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期间,被告人张双凤、苏九亮一直在广西桂林从事烟花炮竹批发及零售生意,并每月固定偿还其购买的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华鼎御园商品房(现市值80余万元)的按揭贷款本息4300元,并于2016年先后偿还陈刚石货款6万元、刘欢喜货款1万元。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双凤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被告人张双凤仍拒不执行。
2016年10月18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将其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祁阳县公安局,祁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侦查。
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双凤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品酷客栈被沙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祁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双凤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哈馆,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双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
被告人王伍军拒不执行裁定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伍军分四次共向何春义借款55.1万元,后因无力还款,被何春义诉至宁远县法院。
宁远县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湘1126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11月8日到2017年11月7日止,查封王伍军、李秋林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花园F栋1603号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王伍军、李秋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被告人王伍军在收到该裁定书后,于2017年5月10日将已经被查封的印山花园F栋1603号房屋以人民币62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姜鹏,姜鹏于2017年5月8日还建设银行房屋(涉案房屋)按揭贷款20.3538万元,2017年5月10日给付被告人王伍军38万元,2017年5月8日给付王伍军1.6461万元,后因涉案房屋有司法限制嵇氏四弄,姜鹏购买的涉案房屋无法过户。
被告人王伍军取得购房款后又未履行(2016)湘1126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也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姜鹏。
案发后,被告人王伍军于2017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郴州市郴州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伍军在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王伍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6
被告人雷杰文、郑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16年5月12日,宁远县法院以(2016)湘1126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宁远县城风鸣街开泰花园十九套房产。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雷杰文在明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销售被查封房屋十二套,房号1202、402、202、1305、701、702、602、102、1307、201、207、802,非法所得人民币255.7189万元,期间委托知情的被告人郑波代理销售了其中六套房屋,房号602、102、1307、201、207、802,被告人郑波代理销售房产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雷杰文于2017年7月1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宁远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8日电话传唤被告人郑波到案。

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杰文、郑波明知是法院查封的房屋而销售,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流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雷杰文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郑波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追缴被告人雷杰文非法所得人民币255.7189万元,返还被害人。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郑波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7
被告人龚述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12月30日,双牌县法院作出(2016)湘1123民初字8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龚述利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李玉鹏的借款本金23万元及19万元本金的利息。
2017年6月15日,双牌县法院作出(2017)湘11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述利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龚化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573万元。
龚述利不服该判决要求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湘11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9日,双牌县法院作出(2017)湘112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述利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龚爱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16万元。
上述3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龚述利除偿还李玉鹏4.2万元外,对其余欠款均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双牌县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9月15日、11月7日,分别作出(2017)湘1123执47号、(2017)湘1123执291号、(2017)湘1123执3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龚述利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
但龚述利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亦不报告财产情况,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龚述利拘留十五日。另经执行查明,被告人龚述利于2015年10月以15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东风本田小车,登记在其名下,贷款7.8万元,截止2018年5月14日贷款已还清,车牌号为湘MK9345。被告人龚述利于2018年3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双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述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在法院三次对其实施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龚述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龚述利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
被告人肖昌宏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5年,被告人肖昌宏与新田县幼儿园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
2015年12月1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肖昌宏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田县幼儿园返还位于新田县龙泉镇中山路96号的6号门面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2016年3月15日,新田县法院向肖昌宏送达了(2016)湘1128执字7号执行通知书,肖昌宏拒不履行。
2016年4月20日,新田县法院发布(2016)湘1128执字45号公告,并于2016年4月22日将公告留置送达在肖昌宏占有使用的新田县龙泉镇中山路96号的6号门面房屋内,要求其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执行(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
至2016年5月30日,肖昌宏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6年9月24日,新田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被告人肖昌宏刑事立案。同年9月26日,肖昌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梦我的梦
另查明,被告人肖昌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新田县法院委托新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昌宏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昌宏无视国家法律,蔑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洪荒称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肖昌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慧颐缓刑一年。
9
被告人王胜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王胜因向何瑷武借款160万元、向伍崇雄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冷水滩区法院分别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王胜及其妻子黄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何瑷武借款16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和(2016)湘1103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王胜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伍崇雄、伍珊珊借款100万元及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42万元,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胜、黄翔没有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冷水滩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胜、黄翔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后王胜、黄翔下落不明,致使二案一直无法执行。
经执行查明,根据黄翔所使用建设银行6227002992100115970账户交易流水显示,上述二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该账户仍有多笔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另王胜、黄翔的女儿王浩雯于2016年下学期开始在长沙明德中学国际部学习,高一、高二每年学费5.8万元。
2017年8月8日,本院将王胜涉嫌犯罪行为移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0月19日,王胜家属与伍珊珊、伍崇雄达成《和解协议》,伍珊珊、伍崇雄对王胜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5月13日,王胜家属又与何瑗武达成和解协议,何媛武对王胜的行为表示谅解。

冷水滩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胜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胜的家属已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借款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王胜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0
被告人何日秀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7年7月20日,江永县法院就被告人何日秀与蒋善盛合同纠纷案判决:何日秀给付蒋善盛11万元炎阳刀法。
在执行过程中,江永县人民法院向何日秀下达报告财产令,但何日秀拒绝申报。
2017年11月20日,江永县法院查封何日秀在广西栗木镇大石桥村的种植的20亩芋头,并责令其保管,后何日秀私自将被查封的20亩芋头卖掉,并将所卖款项用于偿还地租及其他债务,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期间,何日秀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23日被司法拘留各15日林卓延 。案发后,被告人何日秀于2018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江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日秀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将人民法院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支付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何日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何日秀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稿:yzhzhk@qq.com
|编辑:潇湘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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