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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枫伪托的“苏绰定律”——用贪官,反贪官-法律讲坛

时间:2019年04月06日 | 作者 : admin | 分类 : 全部文章 | 浏览: 981次

张煜枫伪托的“苏绰定律”——用贪官,反贪官-法律讲坛

张煜枫

来源丨百度百科“苏绰定律”,其中一段摘选自检察日报2014年4月18日文章——伪托的“苏绰定律”
由来:
最早见于《茶余饭后》2009年第9期,作者吴大江;曾载自2009年第11期《杂文月刊》,题目是“用贪官——政治权术的艺术”;2012年《杂文月刊(选刊版)》第7期,发表了署名“饕餮”的《秘术——贪官之用与弃》,内容一致;之后在网上多处流传,题目也作苏绰《具官论》、《苏绰论用官》。据分析所谓“苏绰定律”实为今人以臆想写世情的杜撰之作。
原文:
苏绰是北周开国帝王宇文泰的谋臣,足智多谋可与诸葛亮、王猛比肩齐名。苏绰对于中国历史上贪官不绝如缕,朝朝代代都有巨贪大奸,自然是心知肚明。故某日宇文泰想请教苏绰如何治国方能延续江山永祚之道时,苏绰立即给出了这个定律——以贪反贪,方能控制官吏离心异志。
网上流传的版本大体为:
苏绰曰:天下无不贪之官,贪墨何所惧?所惧者不忠也。凡不忠者,异己者,以肃贪之名弃之,则内可安枕,外得民心,何乐而不为?此其一。其二,官有贪渎,君必知之,君既知,则官必恐,恐则愈忠,是以弃罢贪墨,乃驭官之术也。是以必用又必弃之也。倘或国中之官皆清廉,民必喜,然则君危矣。
……
问:果有大贪,且民怨愤极者,何如?
曰:杀之可也。抄其家,没其财,如是则民怨息,颂声起,收贿财,又何乐而不为?要而言之:用贪官以结其忠,弃贪官以肃异己,杀大贪以平民愤,没其财以充宫用,此乃千古帝王之术也。宇文泰击掌再三,连呼曰:妙!妙!妙!而不知东方之既白。
其实苏绰的建议大体就是:统治者治理国家要用贪官,因为贪官有把柄在统治者手里,自然对统治者效忠。但贪官太多了,又会引起百姓愤怒,于是统治者选择一些对自己不忠的贪官杀掉,既没收其钱财,又赢得百姓民望,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帝王术的精髓就是:用贪官,然后再反贪官。用现代话语概括,就是“先让官员普遍性贪腐,然后再对官员选择性反腐”,这就是网上流传的“苏绰定律”。
原文梗概如下:
宇文泰问:“国何以立?”
苏绰答:“用官。”
宇文泰问:“如何用官?”
苏绰答:“用贪官,反贪官。”
宇文泰问:“贪官何以用?”
苏绰答:“你要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别人好处。而你又没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们权,叫他们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可以拥权自肥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力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
苏绰答:“他能得到的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力,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力。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稳固了吗?”
宇文泰问:“既然用贪官,何以还要反贪官?”
苏绰答:“这就是治术精髓所在。”
宇文泰问:“奥秘何在?”
苏绰答:“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无官不贪?不怕官贪,就怕官有异志。故以反贪之名,剔除异志贪官,保留听话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得到民众的拥戴。其二,贪官只要贪,你就有把柄在手,他敢异志,自找死路,故必与你同心同德。”
宇文泰问:“如果任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办?”
苏绰答曰:“祭起反贪大旗,广作宣示,使天下皆知君王心系天下,尤恨贪官。”
宇文泰问:“贪官民怨太大当如何处置?”
苏绰:“杀之可也。抄其家,没其财,如是则民怨息,颂声起,又可收其财,何乐而不为?要而言之:用贪官以结其忠,弃贪官以肃异己,杀大贪以平民愤,没其财以充宫用。”
危害: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是根本对立的。反腐败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未必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正是由于这样的对立与差异,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反腐败借口。在一些权势者眼里,腐败也是“一分为二”的,至少并非一无是处,或者有着可以借用的功能。人们从“苏绰定律”中通常概括为如下几点:腐败可以是奖励忠诚的彩头,可以是控驭下属的锁链,可以是惩治叛逆的把柄,可以是充盈国库的补充,还可以是争取民心的祭器。从萧衍到高欢,他们的“反腐实践”恰好说明一个道理,在历代统治者眼里,下属的忠诚度往往重于下属的腐败度。只要下属是忠诚的,腐败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甚至宁要听话的腐败下属,也不要不听话的廉洁下属。正因如此,有时反腐败不过是整治不听话的下属的借口与工具。反腐败只是手段,保权力才是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古代的“适度腐败论”的出现也就可以理解了(本段摘自:检察日报 2014年4月18日文章——伪托的“苏绰定律” )。
“苏绰定律”,具有相当的警世意义。北周仅存二十余年即被隋文帝杨坚所颠覆,说明“以贪反贪”那一套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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